“空置房”不是什么敏感的话题,但是它却像一块鸡肋一样,让人觉得弃之可惜。近日空置房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也许,我们可以通过详细的研究,解开它的迷团。

前任业主拖欠物管费,后任业主是否要为其埋单?

   

  案例:

   去年入住却要交2000年物管费

   广州一家医院的退休干部许女士昨天向本报记者报料:去年底她购得海珠区南某广场的一套二手房。但数月后,管理处给许女士一张交款通知书,写明欠交2000年11月至2001年12月管理费共821.80元。管理处×主任表示2000年的欠款不是许女士的欠款,但她继承了该物业就要承担该物业的债务,这是未公布实施的物业法规定的。进而管理处×主任下令对许女士的A503室进行停电、停水。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在万般无奈之下,5月22日许女士只得交了这笔不知谁欠下的管理费821.80元。

   许女士觉得这钱交得让人窝火:一、债有主、冤有头。谁欠的债应由谁来还,管理处并不积极追讨欠款,却嫁祸给新业主身上;二、在长达六年中管理处可以有多次机会向欠款人追讨欠款,但管理处不作为,完全失职,欠款理应由管理处承担;三、根据国家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六年前的欠款早已失效,管理处无法用合法手段追讨欠款,就采用嫁祸新业主;四、管理处至今没有拿出六年前欠款的证明,只依一张白头单,不能作为欠款的证明。

   说法:

   谁享受谁付费还是靠合同约定?

   前任业主拖欠物管费,后任业主是否要为其埋单?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幼松教授表示,管理处的行为是没有道理的,除非前后业主有明确规定,后业主必须承担前业主的欠款。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咨询时也表示,管理处不该向新业主索要以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谁享受物管服务,就该谁来付费,如果让后任业主为前任业主的欠费埋单有失社会公平。

   然而,广东省房协处理商品房纠纷的顾问黄穗诚却持相反的观点:在二手房过户后,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新业主无须承担前业主的债务,新业主应当承担前业主的债务。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前,新业主务须落实前业主是否有拖欠与房屋有关的债务,债务费用是多少等问题,以免将来发生纠纷。出现纠纷再诉讼时,再想要摆脱前业主的债务已是很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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